编者按:
本案图书名称被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图书装潢设计被认定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同时,一个原告,九个被告,如果每个被告分别请两个不同的律师,法庭会不会很壮观~??
案号:
一审:()东民(知)初字第号
二审:()京73民终号
二审合议庭:
刘义军江建中周丽婷
裁判观点:
权利图书经过多次再版,持续畅销十余年,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名称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权利图书自年出版以来一直采用史蒂芬?柯维的正面肖像作为主要设计元素,该设计元素占据了封面超过二分之一面积;封面右上角显示有作者的英文签名,封面的其他装饰图形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亦均体现出一定的特色。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73民终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郭美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男,中国青年出版社管委会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艳,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营销策划管理中心副主任,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头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
法定代表人:曾赛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1楼。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号动漫大厦B1区。
法定代表人丁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中国出版协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一审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法定代表人:黄隽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守瑛,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关王庙村。
一审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
法定代表人:俞渝,董事长。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总部。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
法定代表人:安军,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良,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鹏润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家务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青年出版社(以下简称中青社)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以下简称王府井书店)、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文艺公司)、被上诉人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博集天卷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集天卷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一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一审被告北京鹏润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下称鹏润伟业公司)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东民(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青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王雪艳,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被上诉人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梁飞,一审被告北京博集天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守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府井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青社向本院提起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人际关系篇》(以下简称涉案侵权图书);
3、改判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
4、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5、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赔偿上诉人中青社经济损失九十万元,赔偿中青社为制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六万元;
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湖南文艺公司、中南博集天卷公司负担。
中青社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中青社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图书理解有误,从而错误地否定了中青社的权利图书构成知名商品这一事实,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1、中青社的权利图书为中青社自年起至今享有全球独家中文版版权且连续多次出版的《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以下简称权利图书),而非一审法院界定的中青社最近一次出版的书号为ISBN-7---9的《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25周年纪念版)》。中青社于年与美国柯维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美国史蒂芬·柯维博士(以下简称史蒂芬·柯维)所著的《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一书全球独家中文版版权,并进行了第一次出版发行,书名定为该书英文名称的直译《高效能人士的7个习惯》。
此后十余年经过双方连续续约,中青社至今一直享有权利图书的中文版版权。在这十余年间,中青社的确进行过因定价调整而变更权利图书的书号,但从未变更过其书名和作品内容。此外,尽管权利图书的译者发生过一次变更,但两次翻译形成的翻译作品内容都是基于同一部英文原著翻译而来,并未偏离原著的真实意思,只是存在一些表述上的变化。因此,自年至今的十余年间,中青社是史蒂芬·柯维所著《The7habitsofhighlyeffectivepeople》一书中文版的唯一出版单位,《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这一权利图书的商品名称也是唯一的。
2、中青社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图书为知名商品。中青社的权利图书自年出版至今印刷次数累计为次。持续畅销十余年。该书自年在我国首次出版起便受到社会各界的什么药可以治白癜风北京治疗白癜风哪个医院较好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