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胶州市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第三批(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拟申报胶州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2、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4、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申报。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拟申报胶州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胶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在申报项目中传承谱系明确;
4、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推荐申报程序
(一)材料申报。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筛选、论证、预审,提出推荐名单。相关单位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自行申报。
(二)提交材料。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请将申报项目材料(申报书、辅助材料)、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2份报送至市文化馆非遗部,上述材料电子版收集整理后发送到邮箱jzswhgf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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