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解读
《如皋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我市出台《如皋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出台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市国有经营性资产交易需求量增加,但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范上尚属空白,如对交易范围、交易行为的审批、交易的程序和监管等亟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市国资办、市行政审批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牵头制定了《如皋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自年4月25日起正式实行,共分八章56条,包括总则、交易范围、管理机构和职责、转让程序、交易中止和终结、房屋租赁、交易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
下面,小编带你们一起看看,文件释放了哪些重要信息:
(一)制定了交易范围
1.非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转让;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存货以外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衍生权益以及相关衍生权益转让;
3.非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出租。
以上如皋属地范围内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应当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二)规定了部门职责
根据《实施细则》,市国资办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产权交易事项;市行政审批局对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综合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担产权项目进场受理、信息披露、接受咨询、接受报名、实施交易、交易鉴证、发布结果、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规范了交易程序
交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信息发布、受让登记、交易组织、公式报备等五个环节。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国有产权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转让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向交易中心提出产权项目进场申请,并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按照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2.交易信息发布的平台和期限。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转让方在交易公告中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根据转让标的情况确定:股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挂牌价格低于万元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挂牌价格在万元(含)至0万元之间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0万元(含)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对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处理。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的,可以适当延期。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再次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4.竞价方式的选择。根据《交易细则》,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公开竞价,主要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关于房屋租赁。《实施细则》明确,市属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必须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公开确定承租人。需科学确定房屋租金、规范出租到期房屋(租赁期满,房屋出租企业不得与原承租户直接续签租约,应当于租约到期前重新拟定出租方案、确定出租底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明确了监督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国资办、市行政审批局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各自所需承担的监管职责;细则还规定了交易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追究。
审核
刘宝林
拟稿
胡静陈虹丽
编辑
杨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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